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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能力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1-29 14:22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我厅在去年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部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存在检测人员培训考核不严格、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人员能力不达标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发证行为,切实提高检测人员能力,保证检测活动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吉建规〔2023〕3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检测人员业务能力考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业务能力提升,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检测机构要确保检测人员具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能够熟练操作仪器设备,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检测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岗位证书业务范围内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要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履行检测程序,确保出具的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发证机构必须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其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人员业务能力考核和检测行为的监管,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格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和技术能力进行检查。经抽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不具备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发放岗位证书的,要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机构培训考核资格,并记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列入重点监管名录。

三、开展业务能力抽查,确保检测人员能力达标

省住建厅将组建专家组,对全省检测机构培训考核能力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进行抽查。

(一)抽查范围。取得检测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以及开展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检测机构。

(二)抽查时间及方式。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4年3月1日-4月1日;第二阶段为2024年6月1日-2024年7月1日。按照检测机构资质类别,每个专项至少抽考1人;对单一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抽考至少2人,抽考的比例不低于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总数的10%。采取现场实际操作与专业理论相结合方式,对被抽取的检测人员进行考试。

(三)考试成绩的运用。省厅将对考试结果进行通报,对考试不合格的检测人员,责令发证机构撤销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不得开展检测工作,限期整改。同时对发放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机构依规处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厅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质量。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汇总属地县(市、区)级检测人员名单(检测机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职称、岗位证书标号、发证机构、发证日期等信息)于2024年2月20日前报到省质监站。

联 系 人:郭  剑,0431-82752580

电子邮箱:jlzjgj@163.com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2日

TAGS: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