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
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持续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更好统筹建筑业发展和安全,现就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5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1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规(2021]3号)等法规文件开展核查。
二、核查方式及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核查依据及标准灵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电子巡查、重点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分级负责审批监管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主要核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指标是否符合资质规定标准要求。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或直接核发方式申请取得资质满一年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含注册或技术负责人)的或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存在“挂证”的企业;
(五)一年内发生资质重新核定(含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企业;
(六)取得资质一年内企业名称(或法人)、地址发生变更的或跨州市变更的企业;
(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应纳入但未纳入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或平台实名制管理中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合格的企业;
(八)疑似“空壳”、“僵尸”(企业主要人员数量连续12个月以上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企业注册人员6个月以上空缺率高于80%)的企业;
(九)被实名举报且查实存在建设工程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十)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事项核查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应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省级适时对州(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动态核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对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企业,由省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支持公开查询,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届满前完成整改的,企业可向相应标注“资质异常”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满足资质标准和要求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三)核查标注报送。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标注管理、有关违法线索移送等情况。其中,动态核查数据按季度累计报送,每年一个周期。
四、核查结果应用
(一)重点监管。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并及时推送动态核查情况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对上述企业已经承揽的工程项目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
(二)限制申报。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办理相应资质的日常变更业务。
(三)审慎选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所需资质,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发现承接项目企业相应资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应及时提醒企业整改或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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